25 縣長候選人甲向乙求助競選經費,答應於當選後將乙的農地違法改為建地,兩人達成協議,甲收取新臺
幣 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未當選,甲即無法成立刑法上的準受賄罪
(B)若甲當選後反悔未履行承諾,仍成立刑法上的準受賄罪
(C)若甲當選後履行承諾,可適用違背職務受賄罪
(D)本案金援之競選經費,已屬刑法上之賄賂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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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選+履行→成立準受賄罪(2)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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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對價關係收取、要求賄絡,嗣後未履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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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樓上,違法的約定還是可以成立財產犯罪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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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那你得證明行為人於收取賄絡時,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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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當選沒賄賂當選了又算122那123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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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選項(D)如何解?刑法123準受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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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就是有選上就是123即便沒上還是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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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I意圖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