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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法學大意#3224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法學大意#3224

年份:97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25 當事人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通稱為:
(A)遲延抗辯
(B)不安抗辯
(C)窮困抗辯
(D)同時履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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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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