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為救治罹患罕見疾病的女兒出售目前唯一的自住公寓,市價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鄰居乙
知悉後,趁甲危急以 200 萬元向甲出價。甲因事出緊急遂以 200 萬元出賣給乙,但 3 天後衛生福
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該罕見疾病為健保給付範圍。甲此時非常後悔以低賤價格將公寓賣給
乙,向乙表示退還 200 萬元。問:該公寓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A)無效
(B)終局有效
(C)效力未定
(D)有效,但甲得向法院聲請撤銷之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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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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