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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77447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77447

年份:108年

科目:民法

25 甲為救治罹患罕見疾病的女兒出售目前唯一的自住公寓,市價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鄰居乙 知悉後,趁甲危急以 200 萬元向甲出價。甲因事出緊急遂以 200 萬元出賣給乙,但 3 天後衛生福 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該罕見疾病為健保給付範圍。甲此時非常後悔以低賤價格將公寓賣給 乙,向乙表示退還 200 萬元。問:該公寓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A)無效
(B)終局有效
(C)效力未定
(D)有效,但甲得向法院聲請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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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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