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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8年 - 98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科:法學知識#3922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8年 - 98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科:法學知識#3922

年份:98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25 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此一規定,在法律解釋方法上稱為:
(A)文義解釋
(B)目的解釋
(C)立法解釋
(D)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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