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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重複)#28513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重複)#28513

年份:102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25 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 千元以下罰金。」下列何者並非本條之「公務員」?  
(A)取締違規之交通警察  
(B)戶政事務所承辦戶籍登記案件之人員  
(C)公立醫院負責看診之醫生  
(D)民選之縣市議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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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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