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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35488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35488

年份:104年

科目:民法

25 下列關於遺囑方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在自書遺囑,因電腦甚為普遍,只要親自簽名,內文得以電腦打字代替,並不影響其效力之發生
(B)在公證遺囑,因有公證人在場,不必有見證人參與,即能成立有效之遺囑
(C)代筆遺囑至少需要 2 人以上之見證人,在該遺囑上,需要全體見證人之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得按指印代之
(D)口授筆記遺囑,僅需見證人簽名,而不必遺囑人簽名,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後,即能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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