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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公務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公路升資考試_薦任、員級晉高員級_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業務類:民法#66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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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6年 - 106 公務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公路升資考試_薦任、員級晉高員級_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業務類:民法#66406 |
科目:
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6年 - 106 公務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公路升資考試_薦任、員級晉高員級_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業務類:民法#66406
年份:
106年
科目:
民法
25 下列關於特留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權喪失之繼承人,無特留分可言
(B)受特留分侵害之繼承人得將受侵害之部分,向受有生前特種贈與之繼承人行使扣減權
(C)父母之特留分額與兄弟姊妹之特留分額相同,均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D)特留分之計算,由被繼承人所留下之財產加以計算,不得扣除其債務額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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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高文君
B1 · 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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