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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94742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94742

年份:109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24 關於拋棄繼承效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之拋棄,溯及於向法院為拋棄時發生效力
(B)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皆拋棄繼承,次順序之繼承人欲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日 起2個月內為之
(C)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國庫即為最後之繼承人
(D)配偶拋棄繼承權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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