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夫、乙妻生二子為 A、B;收養一女為 C,C 已婚,C 夫為 D,C、D 生有一子 E。設甲於民國
103 年 2 月間死亡,C 欲拋棄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C 如依法拋棄繼承,由 D、E 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B)C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時起 3 個月內為拋棄繼承
(C)C 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未通知,C 之拋棄繼承為無效
(D)C 應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為登記,為拋棄繼承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拋棄繼承之程序及效力為何?(一) 依民法...
未解鎖
A 代位繼承事先死或喪失繼承權 所以跟拋...
未解鎖
B(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