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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財稅法務、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115680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財稅法務、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115680

年份:112年

科目:民法

24 關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與禁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父母應以家庭生活之共同利益,而使用、收益、處分之。但子女已滿16歲者,應得其書面同意
(B)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C)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但父母分居、或養子女與養父母合意終止收養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D)父母未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權之行使,父母、祖父母或社福機構均得聲請法院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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