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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17200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17200

年份:103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24 親屬會議,至少應有幾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A)3 人
(B)4 人
(C)5 人
(D)7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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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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