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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民法概要#66912 |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民法概要#66912

年份:106年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24 甲至乙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遺囑,指定三人見證人,第一位是甲之前同事丙,第二位是甲居住的安養 中心的職員丁,第三位是乙事務所之受僱人戊。甲之繼承人為子女己、庚。甲在遺囑中指定己繼承五分之一遺產、庚繼承五分之一遺產,剩餘之五分之三捐贈給辛慈善機構。最後己、庚、辛應如何分配遺產?
(A)己獲得五分之一遺產、庚獲得五分之一遺產、辛獲得五分之三遺產
(B)己獲得四分之一遺產、庚獲得四分之一遺產、辛獲得二分之一遺產
(C)己獲得三分之一遺產、庚獲得三分之一遺產、辛獲得三分之一遺產
(D)己獲得二分之一遺產、庚獲得二分之一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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