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至乙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遺囑,指定三人見證人,第一位是甲之前同事丙,第二位是甲居住的安養
中心的職員丁,第三位是乙事務所之受僱人戊。甲之繼承人為子女己、庚。甲在遺囑中指定己繼承五分之一遺產、庚繼承五分之一遺產,剩餘之五分之三捐贈給辛慈善機構。最後己、庚、辛應如何分配遺產?
(A)己獲得五分之一遺產、庚獲得五分之一遺產、辛獲得五分之三遺產
(B)己獲得四分之一遺產、庚獲得四分之一遺產、辛獲得二分之一遺產
(C)己獲得三分之一遺產、庚獲得三分之一遺產、辛獲得三分之一遺產
(D)己獲得二分之一遺產、庚獲得二分之一遺產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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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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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其實有一個陷阱,依照119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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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3 條n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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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87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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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己、庚為何是二分之一呢? 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