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126624
年份:114年
科目:民法
24 甲欲自立遺囑,有關遺囑之撤回,下列何者不生撤回之效力?
(A)甲完成一份自書遺囑後,內容載明現金新臺幣 600 萬元,平均分配於 3 位繼承人,日後另於隨身手冊記載僅分配於其中 2 人
(B)甲完成一份自書遺囑,數日後,在該遺囑記載:廢棄
(C)甲完成一份自書遺囑載明遺產平均分配於 3 位繼承人,嗣後又依法完成另一份遺囑並記載僅分配於其中 2 人
(D)甲完成一份自書遺囑載明遺贈 A 屋於好友乙,數日後,卻把該屋贈送 另一好友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