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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識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中華民國憲法#127778 | 科目: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識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中華民國憲法#127778

年份:114年

科目: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

24 比較憲法第 43 條關於緊急命令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關於緊急命令之要件與程序,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發布事由中之「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改成「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受緊急危難」
(B)發布依據從必須「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改成得不必依緊急命令法就可以發布
(C)追認時間從「發布命令後 1 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改成「發布命令後 10 日內提交立 法院追認」
(D)從原本之「立法院休會期間,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得發布緊急命令」,改成無論是否在立 法院休會期間,均無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總統即可發布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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