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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重複)#28513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重複)#28513

年份:102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24 業者甲為推銷公司產品,邀請具採購決定權之公務員乙、丙吃飯,飯後並提供兩人性招待,在乙、丙決定採購甲公司產品後,甲又分別致贈兩人現金一筆。下列有關本案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受賄罪為身分犯  
(B)身分犯得區分為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
(C)乙、丙收受之現金,應宣告沒收  
(D)甲為不純正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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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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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想請問樓上,對向犯應該是屬於共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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