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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1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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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13846 |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13846
年份:
102年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24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如何處理?
(A)拋棄繼承權者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繼續管理之。但其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B)拋棄繼承權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C)拋棄繼承權者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D)拋棄繼承權者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繼續管理之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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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張懷安
B2 · 202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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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民法》第1176-1條(拋棄繼承權者繼...
(共 18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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