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大法官解釋對於原因案件之救濟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A)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與憲法意旨不符者,聲請人得以該解釋為理由請求聲請案件再審
(B)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與憲法意旨不符,但定期失效者,於修法前,聲請人仍得以該解釋為理由請
求聲請案件再審
(C)違憲法令定期失效的宣告,並不影響法令違憲的本質認定,故所有在系爭解釋作成時尚未逾越再審期間
的確定案件,皆得以該解釋為由提起再審
(D)法規經大法官宣告違憲者,其他聲請主張同一法規違憲,經大法官決議受理但未被系爭解釋併案審理
者,該其他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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