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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台鐵營運人員_服務員-不動產經營:民法概要#79776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台鐵營運人員_服務員-不動產經營:民法概要#79776

年份:108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23. 甲毀損乙、丙所共有的A車,該車價值40萬元,對於A車,乙有四分之三的應有部分, 丙有四分之一的應有部分。試問:甲乙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下列何者錯誤?
(A)該損害賠償之債為可分之債
(B)甲應該向乙、丙各賠償20萬元
(C)乙、丙可以各向甲請求連帶賠償40萬元
(D)甲乙丙三人可約定,甲分別賠償30萬元給乙,賠償10萬元給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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