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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法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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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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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006 |
科目:
地特四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006
年份:
99年
科目:
地特四等◆法學知識
23.甲教唆乙去傷害丙,並再三叮嚀乙千萬不要鬧出人命。乙聽之,卻出手過重將丙給打死。應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乙成立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各自成立傷害致死罪
(C)甲成立教唆傷害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D)甲成立教唆傷害罪、乙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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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林勳
B8 · 201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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