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建築法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違反前述義務或擅
自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 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房屋出租後,承租人擅自變更房屋防火設計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上開規定亦可對承租人 進行裁罰
(B)經法院拍賣取得違章建築房屋之拍定人,依法仍負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狀 態責任
(C)違章建築所有權人未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發拆除通知單自行拆除,僅對後續所發「違章建築 拆除時間通知單」提起訴願時,訴願機關應予不受理
(D)違章建築承租人對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為新臺幣6萬元罰鍰有所不服而向內政部提起訴願時, 應暫停罰鍰處分之執行
正確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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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行政罰的處罰對象原則上為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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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違章建築承租人對於直轄市或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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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本件甲申請停止執行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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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違章建築承租人對於直轄市或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