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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55833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55833

年份:105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23 關於離婚後子女親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父母因離婚不再共同居住,不得協議對子女之親權共同行使
(B)父母對於親權之行使無法協議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請求法院酌定之
(C)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時,得由法院為子女之利益,選任適當之人行使之
(D)父母協議親權之行使,有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由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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