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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61224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61224

年份:106年

科目:民法

23 關於認領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認領自認領時起視為婚生子女,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認領後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由父行使負擔之
(B)認領溯及子女出生時發生效力,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如影響被認領子女之權利者,應回復之。認領後關於未成 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父行使負擔之
(C)認領溯及子女出生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生父認領後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負擔,由生父與生母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或未為協議者,得請求法院酌定之
(D)認領溯及子女出生時發生效力,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如影響被認領子女之權利者,應回復之。生父認領後關於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生父與生母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或未為協議者,得請求法院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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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舉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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