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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20814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20814

年份:104年

科目:民法

23 關於拋棄繼承之方式及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未通知 者,不生拋棄效力
(B)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乃 訓示規定,非效力規定
(C)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乃訓示規 定,非效力規定
(D)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未通知者,不生拋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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