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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78957 | 科目:稅務三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78957

年份:108年

科目:稅務三等◆法學知識

23 甲與乙為夫妻,育有一子 A,A 子 15 歲時,甲因外遇而離家未歸,乙若欲向甲請求分擔 A 子之扶養費用, 其法律依據為何?
(A)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B)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C)返還不當得利
(D)無因管理之費用償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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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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