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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3851 | 科目:地特四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3851

年份:102年

科目:地特四等◆法學知識

23 甲在汽車中放置炸彈,引爆炸彈後造成車內之乘客A、B 兩人死亡,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甲成立兩個殺人罪,且一罪一罰
(B)甲以一行為觸犯兩個殺人罪,成立想像競合
(C)甲以概括犯意,連續二行為觸犯殺人罪,為連續犯
(D)甲利用同一個機會觸犯兩個殺人罪,為集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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