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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各類科(除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食品技師外):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3678 | 科目:高考三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各類科(除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食品技師外):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3678

年份:104年

科目:高考三等◆法學知識

23 甲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於下列何種情形,乙與甲依法無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A)甲為承攬人,乙為定作人,甲執行承攬事項,乙於定作及指示均無過失
(B)甲為受僱人,乙為僱用人,甲執行職務,乙於選任有過失
(C)甲為有識別能力之無行為能力人,乙為其法定代理人
(D)甲為乙法人之董事,甲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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