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公司期初帳列土地資產$25,000,000,本年度日記簿中包括下列分錄:
借:土地 10,000,000
貸:未實現土地重估增值 10,000,000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公司進行資產重估
(B)「未實現土地重估增值」列為營業外利益
(C)總資產增加$10,000,000
(D)股東權益增加$1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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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87), C(13), D(36), E(0) #140256
統計: A(12), B(87), C(13), D(36), E(0) #140256
詳解 (共 3 筆)
#361153
未實現土地重估增值 做為 保留盈餘 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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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431
要依市價調整資產的帳面價值,辦理資產重估,以符合實際。公司辦理資產重估,根據的法源是民國六十四年行政院頒布的「營利事業資產重估辦法」(注意:土地重估不適用營利事業資產重估辦法!!)。
土地重估價之方法
營利事業之土地重估價,係依照「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辦理。亦即營利事業可按土地公告現值逕行調整帳面價值,不必依照「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之有關規定辦理。亦免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及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土地重估之重估增值亦屬股東權益項下的未實現之資本增值,重估時免予課稅。
故, 假設惠眾公司持有土地一塊,帳面價值2,000,000元,最近之公告現值為3,000,000元,假設土地增值稅估計為400,000元,則會計處理如下:
土地-重估增值 1,000,000
土地增值稅準備 400,000
資本公積(資產增值準備) 600,000
上列「土地增值稅準備」科目,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8條規定,在資產負債表中應列為長期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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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2798
相關法規條文:商業會計法第51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402123930號
發布日期:10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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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土地得否按公告現值調整帳面金額疑義
按103年6月18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商業會計法第51條規定:「商業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及103年11月19日本部修正發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0條第4款規定:「其他權益,指其他造成權益增加或減少之項目,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四、未實現重估增值:指依法令辦理資產重估所產生之未實現重估增值等。」
權益主要分為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其他權益和庫藏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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