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職社會工作師:行政法#67126
年份:106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23 承上題,甲公司之行政訴訟若已判決確定,甲公司始另行向民事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受理國家賠償訴訟之法院可自行判斷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不受行政訴訟判決拘束
(B)行政法院對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既已作成判斷,受理國家賠償訴訟之法院應即受其拘束
(C)受理國家賠償訴訟之法院是否受行政法院就原行政處分合法性判斷之拘束,應停止審判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
(D)甲公司既已提出行政訴訟,自應合併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不得另行提出國家賠償訴訟
正確答案:B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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