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34534
年份:104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23 依司法院釋字第 305 號解釋之意旨,公營事業與其人員間之契約關係發生爭議時,應循下列何種救濟途
徑解決之?
(A)先異議程序,後民事訴訟
(B)先申訴程序,後行政訴訟
(C)民事訴訟
(D)視情況而定
正確答案:C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應該是先申訴途徑再打訴訟吧?是不是跟私立...
未解鎖
不太懂A哪裡不對??不用內部異議直接打訴...
未解鎖
我就是樓上那樣的想法,所以選情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