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96年 - 96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民法#125155
年份:96年
科目:民法
22.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 (A)為任意認領,視為婚生子女 (C)視為認領 (B)推定為婚生子女,但得提起否認之訴 (D)稱為準正,視為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