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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台鐵營運人員_服務員-不動產經營:民法概要#7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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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108 台鐵營運人員_服務員-不動產經營:民法概要#79776 |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108 台鐵營運人員_服務員-不動產經營:民法概要#79776
年份:
108年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22.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 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學理上稱之為:
(A)窮困抗辯權
(B)不安抗辯權
(C)同時履行抗辯權
(D)先訴抗辯權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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