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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8年 - 9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觀護人、行政執法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各組、監獄官、公職法醫師: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904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8年 - 9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觀護人、行政執法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各組、監獄官、公職法醫師: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904

年份:98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22 證據證明力在訴訟上,應如何認定?
(A)法律如無特別規定,應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斷之
(B)應依當事人聲請判斷之
(C)各種證據的證明力,必須有法律規定才可以判斷
(D)證據證明力可以由法官依院長指示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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