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89年 - 89 專技特種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25177
年份:89年
科目:民法
22 當事人對於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A)十五年 (B)十年 (C)五年 (D)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