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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18353 |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18353

年份:103年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22 甲男於民國 90 年間與乙女結婚,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然生有一子丁,而未與甲共同生活,至 91 年間,甲復與丙 女結婚,並已辦妥結婚登記,生有一女戊,且均共同生活。嗣甲於 98 年 10 月死亡,則甲之繼承人為何人?
(A)乙、丙、丁
(B)乙、丙、戊
(C)乙、丁、戊
(D)乙、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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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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