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司法、海岸巡防、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各科別、移民行政: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55253
年份:105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22 甲男乙女結婚之後,得收養下列何人為養子女?
(A)甲男姊姊之女兒
(B)乙女舅舅之兒子
(C)乙女同父異母之小弟
(D)甲男與前妻所生兒子之太太
詳解 (共 4 筆)
未解鎖
第 1073-1 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
未解鎖
輩分相同=同輩輩分相當=鄰輩(如自己與父...
未解鎖
第 1073-1 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