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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18927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18927

年份:103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22 甲男、乙女為夫妻,無子女。丙、丁為甲之父母。甲死亡時留有 150 萬元之現金,對丙有 10 萬元之債權。 於遺產分割時,丙可分得:
(A)10 萬元 
(B)20  萬元 
(C)30  萬元 
(D)4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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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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