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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6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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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6146 |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6146
年份:
103年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22 甲男、乙女婚後生育一子丙,丙 13 歲時,甲、乙離婚,協議由甲任丙之親權人。丙得否請求乙扶養?
(A)可,因丙之保護教養既由甲單獨為之,則扶養義務應由乙單獨負擔,始謂公平
(B)可,因乙對於丙之扶養義務,不因甲、乙離婚而受影響
(C)不可,因丙之扶養義務應由親權人甲單獨負擔
(D)不可,因甲、乙離婚時並未協議丙之扶養費,不得嗣後變更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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