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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9973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9973

年份:105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22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若縣長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5 年,其職務應如何處理?
(A)由行政院停止其職務
(B)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
(C)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定是否停止其職務
(D)由縣議會決議是否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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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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