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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定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22599 | 科目: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定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22599

年份:104年

科目: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

22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有關國家賠償之損害賠償請求,若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被害人得:
(A)依民事訴訟法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B)依刑事訴訟法附帶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C)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
(D)向普通法院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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