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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三等◆法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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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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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9年 - 99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232 |
科目:
關務三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9年 - 99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232
年份:
99年
科目:
關務三等◆法學知識
2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訴訟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權如何行使,得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事件之性質,為合理之規定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一級一審制,有違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
(C)交通違規事件不得再抗告,有違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
(D)選舉罷免訴訟不設再審制度,有違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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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張懷安
B9 ·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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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訴訟權如何行使,得由立法機關衡量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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