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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觀護人、行政執行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各組、監獄官、公職法醫師、鑑識人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887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觀護人、行政執行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各組、監獄官、公職法醫師、鑑識人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887

年份:99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22 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案件遭受冤獄之人得請求冤獄賠償,但依軍事審判法令受理案件之受害人則不得請求,係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福利原則
(B)平等原則
(C)比例原則
(D)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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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 普通法院可冤獄賠償 軍事審判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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