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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16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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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16145 |
科目:
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16145
年份:
103年
科目:
民法
22 下列何者受婚生推定?
(A)妾與夫同居,而妾所生之子女
(B)妻與夫未同居一處,而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
(C)妻將他人之子女,戶籍上登記為自己與夫之婚生子女
(D)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復與他女重婚,而他女所生之子女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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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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