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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5年 - 9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6848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5年 - 9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6848

年份:95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21. 依我國憲法規定,有權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者為:
(A)最高法院
(B)立法院
(C)台灣高等法院
(D)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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