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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16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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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16145 |
科目:
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16145
年份:
103年
科目:
民法
21 關於離婚之法院調解或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離婚僅有兩願離婚及裁判離婚,不許法院為離婚之調解或和解
(B)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法院無須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C)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性質上屬裁判離婚,惟當事人仍應向該管戶政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尚不生離婚 效力
(D)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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