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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108年 - 108 交通事業郵政人員佐級晉員級_業務類:民法概要#80137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交通事業郵政人員佐級晉員級_業務類:民法概要#80137

年份:108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21 甲男、乙女結婚後生子丙、女丁。嗣甲乙經法院裁判離婚,當時丙 6 歲、丁 3 歲,法院並酌定甲 為丙之親權人,乙為丁之親權人。6 年後,甲因故喪失工作能力。甲、丙得否向乙請求扶養?
(A)甲、丙均得向乙請求扶養
(B)僅甲得向乙請求扶養
(C)僅丙得向乙請求扶養
(D)甲、丙均不得向乙請求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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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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