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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18353 |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18353

年份:103年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21 甲、乙結婚,甲、乙各有自己的工作且工作順利,約定分別財產為其夫妻財產制,婚後育有一子 A,後來因甲外 遇,乙欲與甲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最為完整正確?
(A)乙得以甲與人通姦之事由,聲請法院為裁判離婚,並請求甲給付贍養費
(B)乙得以甲與人通姦之事由,聲請法院為裁判離婚,並請求對甲財產為剩餘財產之分配,以及聲請法院裁定乙 可以單獨行使對 A 的親權
(C)乙與甲可以兩願離婚,並協議由乙一方單獨行使對 A 的親權,甲固定對 A 給付一定的生活扶養費
(D)因為甲外遇有過失,所以乙對甲可以請求贍養費之給付,至於對 A 的親權行使,若甲、乙無法達成協議,可 以聲請法院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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