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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27191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27191

年份:104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21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終止收養無效之事由?
(A)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未能共同為之
(B)養父母與未成年養子女以書面合意終止收養關係,而未經法院認可
(C)養子女為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子女者,其與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未得終止收養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D)養子女為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於養父母死亡後,向法院為終止收養之聲請,未得終止收養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 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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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7865
未解鎖
(A) 違反夫妻共同終止收養規定,得撤銷...
(共 1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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