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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64756 | 科目:稅務三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64756

年份:106年

科目:稅務三等◆法學知識

21 下列何種情形,係為請求權之行使?
(A)買受人就買受之物有瑕疵,解除契約
(B)出租人就承租人遲付租金,終止契約
(C)在種類物買賣中,買受人就有瑕疵之物,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D)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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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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