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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無年度 - 法學緒論 2001-2100#20351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無年度 - 法學緒論 2001-2100#2035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2019刑法第三四九條第一項規定「收受贓物者,處…」,第四項規定「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依何種解釋方法,將「贓物」解釋為「犯罪直接所得之原物」:
(A)文義解釋
(B)歷史解釋
(C)體系解釋
(D)目的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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