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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三等◆法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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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6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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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6年 - 9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6649 |
科目:
身障三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6年 - 9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6649
年份:
96年
科目:
身障三等◆法學知識
20.依憲法本文規定,監察委員提出糾正案之目的為何?
(A)懲戒失職公務員
(B)促請司法機關偵辦
(C)追究首長政治責任
(D)促請行政部門改善工作或措施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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